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6民初6049号
原告: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三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戴守义,总经理。
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董事长。
原告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捷通信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通信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电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胤捷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创通信公司、先创电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胤捷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先创通信公司支付施工费用1479948.62元;2.判令先创电子公司对先创通信公司前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先创通信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以欠款1479948.62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4.由先创通信公司、先创电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先创通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签署《中国移动四川公司2015-2016年室分优化整治服务框架合同》,约定先创通信公司有权将已承接的工程转让给关联企业,其责任由先创通信公司承担。2016年4月19日,胤捷通信公司与先创通信公司签订《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室分优化整治工程施工及技术支持协议》,约定先创通信公司与胤捷通信公司为前述合同室分优化整治工程施工的合作伙伴。此后,胤捷通信公司履行了全部施工及技术支持。2018年5月18日,胤捷通信公司与先创通信公司签订《对账确认单》,确认先创通信公司应支付施工费1479948.62元,先创电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先创通信公司、先创电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先创通信公司、先创电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甲方)与先创通信公司(乙方)签订《中国移动四川公司2015-2016年室分优化整治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向甲方提供室分专项整治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故障处理服务、现场支持服务等,合同上限为642万元,据实结算;2.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3.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或分包给乙方关联企业而无需取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应对其关联企业履行本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016年4月19日,胤捷通信公司(乙方)与先创通信公司(甲方)签订《室分优化整治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1.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室分优化整治工程施工达成协议内容,乙方作为前述协议室分优整治工程施工合作伙伴,同意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并遵守甲方提出的施工规范要求;2.本期工程施工及技术支持费用以投资方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向甲方最终支付合同结算价格的72%结算,预估合同价值350万元,据实结算,施工费占20%,技术支持费占80%;3.中国移动成都市分公司支付给甲方施工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2018年5月18日,胤捷通信公司与先创通信公司签署《对账确认单》,载明:双方于2016年4月签订《施工协议》,由胤捷通信公司承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室分优化整治工程,截止2017年11月9日,先创通信公司已全额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先创通信公司收取相应管理费后,应支付给胤捷通信公司工程余款1479948.62元。同时,先创电子公司对先创通信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先创电子公司为此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对账确认单》上签章。
以上事实有《框架合同》、《施工协议》、《对账确认单》等证据及胤捷通信公司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先创通信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胤捷通信公司与先创通信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内容,胤捷通信公司作为先创通信公司已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合作伙伴,履行了《框架合同》项下的承揽义务,胤捷通信公司与先创通信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同时,根据胤捷通信公司、先创通信公司、先创电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对账确认单》载明内容,能够确定先创通信公司应向胤捷通信公司支付工程费1479948.62元,胤捷通信公司主张先创通信公司支付前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先创电子公司在《对账确认单》上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章,胤捷通信公司主张先创电子公司承担连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施工协议》约定,先创通信公司应在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工程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胤捷通信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结合《对账确认单》确认先创通信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扣除法定假日,先创通信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1日前向胤捷通信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先创通信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已构成违约,结合双方约定的期限,本院酌定先创通信公司向胤捷通信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胤捷通信公司超出此部分的违约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948.62元;
二、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欠款1479948.62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三、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对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1479948.6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19元,减半收取计9259.5元,由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和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