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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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江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 接受委托后,两位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厘清案件事实、涉案流水、共同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确定整体辩护思路:
    2026-09-03
  • 某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审查全案事实、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采纳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据该决定,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在37天黄金期限内顺利走出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2026-08-30
  •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向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梳理案件细节,厘清涉案资金往来、社交关系、涉案微信群等相关事实,结合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研判本案法律适用与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全部事实情节。后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充分阐述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
    2026-08-30
  • 2021年4月,张某在Y市某小区大门外等候进小区时,因一直按车辆喇叭,与路过的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从车上下来与李某对骂,后张某先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引发肢体冲突。二人扭打一起后同时倒地,在倒地时张某左肩部着地骨折,后被群众劝开。后张某又使用皮带勒绑李某颈部,后又被群众劝开。
    2024-03-19
  • 2009年8月13日,韩女士首付11.5354万元单独按揭购买了位于东山国际新城20栋某某楼某某号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在共同还贷,韩女士于2010年11月10日就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现房屋价值500000元。
    2023-06-21
  •       王女士与刘先生系二婚组合家庭,王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生下一子取名刘小弟。双方婚后在成都购买了XX小区一处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3-06-20
  • 20xx年4月15日,XXX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YSD20150415-S01】的购销合同,后甲方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货品名称、数量向乙方履行了全部供货及安装义务,并且乙方在供货单以及安装单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3-04-15
  • 原告:成都漫动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5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律师。被告:钟M,女,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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