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代理原告,系被告男方的母亲。因被告夫妻家庭经济紧张,原告向二被告出借 15 万元。案涉借款协议中女方的签字,系由男方代为签署,女方并未亲笔签名。
款项出借之后,男方将案涉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各类网络平台贷款;而该部分平台贷款,系男方此前借款后大量转账交付给女方所形成。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不久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中,女方提出多项抗辩:案涉借款协议并非本人签字,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主张原告与男方存在恶意串通,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甚至申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拒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方杨润律师、赵江律师没有局限于借条签名瑕疵,把办案重心放在资金实际用途、银行流水、转账时间、家庭开支事实上,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固定关键证据,重点论证案涉借款虽无女方签字,但资金闭环可以证明款项实际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一审判决: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但案涉借款实际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向原告偿还全部15万元借款。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己方不知情、原告与男方存在恶意串通。
✅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进一步核查流水细节:其中1万元借款,部分用于二人婚生子医疗费用,剩余五千余元女方曾欲向原告转回,原告当时表示不予收取。结合该特殊事实,二审对该1万元债务予以免除;剩余14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历经一审、二审,我方当事人绝大部分债权得到司法保护,实现了案件核心诉讼目标。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借条上配偶没有签字,配偶就不用还钱。但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条路径:一是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没有共同签字,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借贷证据意识尤为重要。亲属之间借贷,建议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若无法做到,务必完整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资金用途相关证据,防止后续诉讼举证陷入被动。
亲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交织家庭情感。本案代理过程中,我方团队抽丝剥茧梳理全部资金流水,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如您遇到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专业律师团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