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交往过程中男方有多项财物付出。二人分手之后,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求:
男方认为,上述所有转账、还款、首饰,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恋爱结束未能结婚,女方理应全部返还。
我方接受委托,杨润律师、蒲小玲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女方)应诉。
接受委托后,我们梳理全部案件事实:
案涉 1314 转账,发生在男方追求阶段,属于追求示爱、增进感情的给付;
所谓代还花呗,款项实际用于双方见面产生的机票、酒店等共同消费,同时包含女方因赴约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男方事前明确作出承诺,自愿承担该笔费用;
恋爱过程中,女方亦有实际支出,并非全部消费均由男方承担,双方存在双向的恋爱花销。
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男方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女方)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男女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金钱、财物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也可能仅为增进双方感情的一般性赠与。
法院会结合转账发生阶段、聊天记录、款项实际用途、双方消费往来综合判断款项性质。
本案中,结合转账发生在追求阶段、款项用于双方共同见面消费、男方事前存在自愿承担的承诺,再加上恋爱中女方也有自行承担部分开支等事实,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转账属于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因此对男方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恋爱花出去的钱,分手就可以要回来。但法律上要区分不同情形:
1314、520 等特殊数字转账,节日期间转账,若无明确借款、附结婚条件的聊天记录,大多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普通赠与,交付完成后无需返还。
贵重首饰不一定就要返还:不是只要送黄金首饰就等于彩礼 / 附结婚条件赠与,关键看赠送时,双方是否已经进入谈婚论嫁阶段、聊天记录能否体现 “以结婚为目的” 的意思表示。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款项用途证据至关重要。如果被起诉要求返还恋爱财物,不要消极不应诉,及时整理全部交往证据,委托律师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