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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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江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 原告:成都漫动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5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律师。被告:钟M,女,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23-03-05
  • 20XX年4月13日,余某(发包方、甲方)与创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余某将其位五龙山屿府4-1-X-3号房屋发包给创新公司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为676XXX元,由乙方包工包料,工程有效期为80天。
    2021-12-09
  • 2021年2月21日,张某通过支付宝向邹某转账17000元,通过微信向邹某转账30000元、20000元、1200元、1200元,共计69400元。邹某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10000元。
    2021-11-16
  • 本案案情不复杂,但是本属实的基本事实,由于被告不予以出庭,完全需要原告的证据加以支撑,成为了本案的难点。完全依靠证据定案时,案件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全部证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明锁链体系。 
    2021-08-29
  • 原告乐X诉被告余X、成都旭润翼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润翼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被告旭润翼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
    2020-06-18
  • 2020年5月22日下午4:15分左右,四川XX大学附属幼儿园因老师操作不当,将盛有热水的电饭煲置放于教室内,造成该幼儿园幼儿张小花(化名)双下肢、臀部大面积烫伤事件。事发之后,园方立即安排老师将烫伤幼儿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同时,本律师团队及时介入事发幼儿园、幼儿家长、以及该幼儿园所属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经数次充分沟通、多方调解后,经多家医院的康复治疗,基本康复该幼儿的烫伤部位。
    2020-05-20
  • 2018年9月9日,余先生参加完孩子的家长委员会活动之后,一起在饭店共进晚餐,因一时兴起,遂饮啤酒助兴,之后因家长委员会一名成员的提议便驾车去其中一名家长所经营的距离饭店一公里左右的KTV放松。徐先生行至成都市郫都区犀安路西南交大南门路段时被民警拦获。
    2018-11-12
  • 原告四川胤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捷通信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通信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电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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